问:我餐厅举行“满100送10券”的活动,顾客单次消费每满100元即可获赠10元抵用券;二次消费时,每满100元可以使用10元抵用券一张,按扣除抵用券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请问我餐厅是否按实际收款金额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餐厅按扣除抵用券后的金额收取餐费,属于商业折扣,因此,你餐厅按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的,折扣额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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