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27
摘要: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2014-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票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四、个人转让股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关于股票转让计税成本行政复议案例中止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公告 编号:临 2014-016

  2014年4月30日,我公司接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琼地税复中字[2014]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通知称:行政复议期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现关于对我公司股票转让计征营业税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待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决定自2014年4月28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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