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新成立公司,2013年12月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月份支付了国外一笔技术转让费,替国外公司代扣代缴了所得税及增值税,国外公司不会给这块费用的。那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如何处理?是否涉及代扣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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