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37号:改制重组契税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5-04-13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再进行明确,契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相关政策——财税[2015]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新通知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前《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方面,相比此前“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新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外,新通知还明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另,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通知称,此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眼下,经济增速放缓凸显产能过剩的压力、技术变革迫使传统产业转型以谋发展,2014年以来,在税收优惠一个接一个的大环境下,中国企业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兼并重组,而这起浪潮也正是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最有力的证明。

  去年3月初,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针对企业重组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提出了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等8方面的措施。其中税收政策方面,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去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该通知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比例从75%降低到50%,同时新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不久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3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按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整体改建、合办、分立,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符合条件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有关专家认为,上述优惠政策,加上2011年就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形成了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在内的鼓励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体系,可以涵盖形式多样的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大大减轻了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成本,基本消除了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税收障碍,受到企业欢迎。

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沪国税法[2011]4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财税[2010]49号 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48号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27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国际税收处关于下发《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0号 关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9]95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1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9]12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7号 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09]24号 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24号 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财税[2008]42号 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财税[200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3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上市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6]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财税[2006]81号 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财税[2006]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74号 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5]1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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