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公司将一批生产商品在展销会上用于市场推广,若该批产品总成本价为800万元,市场售价为1000万元。 一、企业已开具发票作为正常销售的模式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库存商品 800 (2)税务处理 2、在表A102010第3行“1.销售商品成本”填报800万元; 3、若无其他业务也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主表A100000第19行“四、纳税调整后所得”显示200万元【所得额】。 二、企业未开具发票作为视同销售的模式 贷: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注:未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不应当登记该科目】 (2)税务处理 2、在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0万元; 3、在表A105010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0万元; 4、若无其他业务也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主表A100000第19行“四、纳税调整后所得”显示-770万元【亏损额】。
上表结论:同样一个业务,作为视同销售模式反而比正常销售模式少了970万元利润。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呢? 仔细通过上表比较发现问题就出在“期间费用”上。原因是作为视同销售模式的,该公司会计上确认了970万元损益,并没有取得税法上要求的合法有效凭证【且无应税收入配比,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进行申报扣除了,而这个970万元显然不属于“税收金额”,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作为视同销售模式的正确填写方法:还应当在表A105000第29行“(十六)其他”行次填报调增金额970万元【如果企业确认的销项税额170万元在当期进行申报计税的,则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填报调增金额800万元】,否则企业就偷漏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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