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8]153号 2008-12-3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在《通知》下发前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请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你局意见和企业申请退税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批准,逾期不再办理。 二、关于2009年1月1日前经核准且尚未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国家将另行规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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