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6-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查看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正文。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1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省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单位(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代征单位(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留存;报查联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八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 (二)负责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管辖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和各市县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核算部门应配备兼职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纳税服务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税务分局应配备兼职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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