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30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收风险管理,省局依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管理措施,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制定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4.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的费用

  (1)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用。例如,企业以远高于独立第三方的服务成本加成率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企业以销售额的固定比例支付劳务费用,但实际发生的成本却是固定的;等等。

  (2)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企业境内的生产过程中,在专利技术或生产工艺的研发方面且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技术许可费;企业在境内的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并培育了本土化的品牌,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品牌许可费;企业与境外方共同研发无形资产,承担了主要功能和风险、分摊了主要成本并作出了主要贡献,但仍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关联方通过授权境内子公司相关技术的使用权而获取高于独立第三方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3)企业以不合理的利率水平或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例如,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公开市场合理的利率水平;企业因接受的债权投资比例超出资本弱化限制性条款中关于债资比例的规定,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利息支付;等等。

  (二)通过筹划交易模式逃避非居民税收

  1.混淆劳务发生地逃避纳税义务。例如,企业接受的劳务实际发生在境内,但以通过网络(境外服务器)提供服务为由申报非居民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劳务发生地直接确定为境外;等等。

  2.将特许权包装为境外劳务逃避税纳税义务。例如,企业在劳务合同中通过虚列名目众多的服务项目(如咨询费、培训费、佣金等)费用隐匿特许权费用,或者直接将特许权包装为技术服务;等等。

  3.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例如,企业将一个完整的劳务合同,通过“化整为零”、“连环合同”等方式进行分拆,造成每个合同都不构成常设机构认定的时间标准;等等。

  4.采用抵消交易隐匿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企业实际上接受了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或特许授权,但通过向境外关联方高价购买材料和设备或低价销售产品(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抵消其本应支付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进而避免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审查及非居民纳税义务。

  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提示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着重通过受益性分析和功能成本分析,以该劳务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和提供该劳务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基础,确定劳务价格;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时,应着重通过受益性分析和贡献度分析,以该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该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各方对该无形资产的贡献度(特别是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确定无形资产以及相应特许权的价格。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可以通过真实性测试、必要性测试、受益性测试、价值创造性测试、重复性测试、补偿性测试等方法,判定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侵蚀税基或逃避非居民税收的风险。

  (一)真实性测试

  检查企业提交的合同资料与企业的经营实际是否相符,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劳务合同中列明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供,无形资产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确认境外关联方是否为收取该费用履行了相应功能、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与避税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对于没有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不应在税前列支。

  (二)必要性测试

  检查企业向境外购买的劳务或引进的技术或品牌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需要,测试其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具有必要性,对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支付,不应在税前列支。

  (三)受益性测试

  检查企业是否因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而获得经济利益,同时测试其支付的费用与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匹配,对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费用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对于因集团协同效应而使企业间接受益的,若境外关联方未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则企业不应支付费用;若境外关联方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则企业仅需对该劳务活动本身(不含协同效应部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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