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4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2014-06-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9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一、从2014年6月1日起,对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省公司本部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公司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省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各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该分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省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省公司本部和分公司分配比率暂定为2:8。 二、从2014年6月1日起,省铁通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各分公司(含省铁通公司本部,下同)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省铁通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铁通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铁通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各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铁通公司当期应纳税额×该分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省铁通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三、省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销售额主要包括: (一)基础电信服务销售额。 (二)增值电信服务销售额。 (三)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四、省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五、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和省联通公司以县(市、区)分公司为增值税缴纳单位,省铁通公司以市(州)分公司为增值税缴纳单位。 六、省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从2014年7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利用增值税传递表系统填列《增值税传递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省公司。省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增值税传递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地当月应纳税额。 七、省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营的免税业务,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八、省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减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九、各分公司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由省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分公司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其他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分公司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取。 十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各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 十二、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省公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 十三、年度终了,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对省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4. 中国铁通集团湖北分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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