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规定
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其出口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二)案例 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3月1日,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一批玉米,到岸价格126万美元,海关按85%的减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6.54万元,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2.3月5日,该公司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玉米给某柠檬酸厂加工无水柠檬酸出口,开具销售玉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1100万元人民币,税额143万元。次日,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3.3月20日,收回该批玉米加工的无水柠檬酸,工厂开具无水柠檬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1500万元,同时,按6.8%的征收率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月25日,加工收回的无水柠檬酸全部报关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800万元。外汇牌价为8.26元人民币/美元,玉米的增值税税率13%,无水柠檬酸出口退税率17%。 如果该进出口公司如将进口玉米委托柠檬酸厂加工柠檬酸出口,同时,从国内购进柠檬酸添加剂用于加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取得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柠檬酸添加剂的出口退税率为15%。计算该业务的应退税额。 柠檬酸添加剂应退税额=10×15%=1.5(万元) 加工费应退税额=400×17%=68(万元) 该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1.5+68+26.54=96.04(万元) 会计处理。 (1)减税进口料件时 借:原材料 1040.76(126×8.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54[1040.76×17%×(1-85%)] 贷:银行存款 1067.3 (2)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 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3)委托外单位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52.46(1040.76+11.7) 贷:原材料 1052.46 (4)支付加工费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68 (5)委托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1452.46(1052.46+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52.46 (6)进料加工复出口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 (7)申请出口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89.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9.8 (8)柠檬酸添加剂的进项税额转出10×(17%-15%)=0.2(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0.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2 (9)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89.8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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