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与注税鉴证准则的比较(五)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注册税务师鉴证准则》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都对证据的取得、评价...
  《注册税务师鉴证准则》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都对证据的取得、评价、运用等作出了规定,由于取得证据的主要来源都是会计核算资料,为此有人认为,可以运用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程序办理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甚至还有人主张完全照搬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似乎《注册税务师鉴证准则》没有必要对证据的鉴证程序和工作底稿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本文将详细论述两个准则关于证据的差异。

  为方便讨论,本文首先介绍《注册税务师鉴证准则》关于鉴证证据的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总则(七)中,对汇算清缴鉴证(财产损失)的证据作出了规定。以《汇算清缴业务准则》总则条款为例,具体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重要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的使用差异审计重要性的含义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里的错报是指会计报表已报但有误,漏报是指会计报表完全遗漏某事项或金额。理解审计重要性,应把握以下几点:

  1.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重要性是针对会计报表而言的,且必须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判断一项错报和漏报重要与否,应视其在会计报表中的错报和漏报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所作决策的影响程度而定。

  2.影响使用者决策的程度。若在会计报表中的一项错报或漏报足以改变或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则该项错报或漏报就是重要的,否则就是不重要的。

  3.重要性的判断受企业环境影响。重要性的判断也离不开特定的环境,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环境,因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不相同。某一金额对某个企业的会计报表来说是重要的,而对另一个企业的会计报表可能是不重要的。对某一特定企业而言,重要性也会因时间的不同而改变。

  4.重要性与可容忍误差之间也存在密切的关系。审计人员应根据编制审计计划时对审计重要性的评估,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可容忍误差。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的含义

  《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对鉴证重要性没有作具体定义,我们可以参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对重要性的定义来把握涉税鉴证的重要性。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财产损失)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影响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正常的纳税环境下,可能影响对汇算清缴(财产损失)确认计量的结果。把握这个观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事项相关。重要性是针对汇算清缴(财产损失)事项而言的,且必须从征纳双方的角度来考虑判断一项错误的确认计量重要与否,而不是从纳税申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报告,是汇算清缴(财产损失)的一个证明文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是否采信,税务师事务所是不能左右的。

  2.影响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若在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中的一项错误的确认和计量,足以改变或影响汇算清缴(财产损失)的合法性就是重要的,否则就是不重要的。

  3.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汇算清缴(财产损失)的重要性,不会因同一企业不同时间或同一时间不同企业而改变。这是因为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在选择重要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时,优先选择法定性原则,只有在评价法定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才适当考虑审计的重要性原则。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而不考虑业务的重要性。

  4.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不承认可容忍误差。所谓可容忍误差,通俗地说,就是指审计所允许的未发现错报或漏报的限度或误差范围。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不允许企业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发生确认和计量错误,不允许出现违反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违反的必须纠正。

  重要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的选定次序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运用重要性原则,应注意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的原则性差异。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而不考虑业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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