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18
摘要: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4-1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

  (一)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已根据试点纳税人原申报收入状况和原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票种核定情况,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开票限额和基本用量预先进行发票票种初始化核定,沿用地税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和用量。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调整开票限额和用量。

  试点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限额和用量或者原主管地税机关未核定发票票种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在2016年4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还应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没有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同时办理金税盘或税控盘发行。

  (三)试点纳税人可在2016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但应在2016年5月1日(含本日)后开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停止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同时提供已发行的金税盘或税控盘。

  (五)新增面额50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版。取消对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行业”的限定。新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版、“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使用范围为道路通行服务纳税人。新增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使用范围为文化服务(游览场所)纳税人。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于2016年8月31日后作废。

  除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外,其他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至原主管地税机关完成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缴销手续。

  (七)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其2016年4月30日前形成的营业税税款,如需开具发票,可以至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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