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49号 2008-4-2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省局在系统调研和梳理现有办税流程、流程节点、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和流转要求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影响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运行质量和效率的各种因素,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贯彻要求,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下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业务流程运行机制,包括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流程体系,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是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减负增效,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规范》是对现行征管业务流程的持续改进和完善。各地要认真组织对《规范》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规范》中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普遍开展一次征管业务流程梳理优化工作,召开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座谈会,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意见和建议,依据《规范》的规定要求,按照“完整、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对税收征管流程进行优化完善。 二、具体要求 规范节点设置、规范岗责配置、规范系统操作、规范资料报送等是《规范》所突出强调的重点环节。各地要紧密围绕这几个环节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 1、规范流程节点设置工作。各地要尽可能将县(市)区局以下审批环节前移至办税服务厅,设置一个核批节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报送上级国税机关批准的事项,县(区)级、省辖市级、省级最多可以设置二个核批节点。 2、规范受理、调查、核批节点的岗责配置。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统一集中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不直接开展涉税事项调查。税收管理员不受理纳税人提起的涉税事项,不行使发票发售、核销等环节的审批权。税收管理员调查结果是审批的基本依据,审批人员不得调查补证,确实需要调查补证的应当交由税收管理员完成。 3、规范流程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各地要以“减负增效、强化监控”为要求,进一步统一基层一线干部的认识,加强业务操作技能培训,抓好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规范应用,确保流程管理系统对税收征管过程的全覆盖,对基层税收执法的全程监控,充分发挥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运行机制效能。 4、规范资料报送名目和流转方式。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各市、县国税局不得在省局《规范》中列明的资料种类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资料,对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上报省局审定。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执法活动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除外。要避免“先用纸质资料进行内部流转审批,再进入系统中进行流程处理”的做法。要充分利用“一户式”存储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已报送的、内容或时效性没有实质性变化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5、规范流程管理与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衔接关系。各地要将规范流程管理与深化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工作协调统一起来。省局年内将开发完成税收管理员平台,实现流程管理系统与税源管理联动平台的接轨互动,为全方位支撑税源管理提供工具支持。各地要做好税收管理员平台上线和操作培训等各项具体工作的前期准备。同时,基层分局的分局长和综合岗要承担对上级发布异常信息的按户归集和税收风险分析,按风险排序后,拟定计划和分配任务,并对承担任务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辅导和工作评价,确保税源联动管理的工作要求得到切实贯彻。 各地在落实《规范》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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