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自查工作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自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企业所得税由海南省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二、自查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规定做完工结算,并如实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三、自查时间 2016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 四、自查整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完工结算的,应在自查期间及时补充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要求自查并补充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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