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热点难点问题

来源:宁夏国税 作者:宁夏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7-03
摘要:1. 现行规定中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截至2017年6月份,共有三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 (1)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 现行规定中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截至2017年6月份,共有三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

(1)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的规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的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以上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增值税税率简并后,从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发票,该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企业自行填开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上传后发现错误,该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可到国税局申请作废《信息表》。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中关于凭证管理的规范要求,纳税人申请作废《信息表》,需要持税务登记证件、已开具《信息表》全部联次,并填写《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

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5.请问有限电视收视费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续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的规定,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6.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区)从事建筑服务,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即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到当地预缴税款。

7.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怎么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76号)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算清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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