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掌握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于2008年6月15日和25日分别按0.5个百分点缴款。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这已是央行在半年时间内第五次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于2008年6月15日和25日分别按0.5个百分点缴款。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这已是央行在半年时间内第五次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经过这次调整,准备金率攀升到了17.5%的历史高位。在此之前,各大银行已相继从严审批贷款,控制贷款规模。央行此次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市场上资金供应的龙头拧得更紧了。为保证企业正常运作,许多企业开始将融资渠道由金融机构转向非金融机构、关联或非关联企业。有不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关联或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出了解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条例》实施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也对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对于“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特别规定: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上述借款方式与有本质区别,因而资金使用方在利息的扣除比例上有较大差异,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应当予以重视。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规定: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五条作了补充: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违反借款合同规定,因逾期支付利息而向银行支付的罚息,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非金融机构在向借款方收取利息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凭据,相关凭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借款方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所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