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内财投[2016]1486号 2016-9-23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落实中央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财政部对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陆续出台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从更高法律级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为全面贯彻执行以上法令规章,现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财务的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一是要尽快将新制度印发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中介咨询机构及建设单位。二是组织新制度业务培训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近期也将安排相关培训。三是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对于在建工程,要严格按照新制度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新旧制度之间有差异的,要尽快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已完工但没有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二、依据新制度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三、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方式等方面,新制度赋予了财政部门自主权,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酌情安排。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盟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及时调整和修正,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将根据新制度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 2.财建[2016]50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3.财建[2016]5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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