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协议要缴纳印花税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18-04-10
摘要:编者按:小税种,大学问。现将辽宁省新民市地税局李霄羽老师发表在2018年3月30日《中国税务报》B2版的《债转股协议要缴纳印花税吗》与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编者按:小税种,大学问。现将辽宁省新民市地税局李霄羽老师发表在2018年3月30日《中国税务报》B2版的《“债转股”协议要缴纳印花税吗》与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企业之间在经济交易中,当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有时经双方达成协议,将债务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变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即通常所说的“债转股”。其结果是,债务人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债权人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债转股”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有人认为,“债转股”过程中,债务人是在转让股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债转股”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债转股”债务人并没有转让股权。“债转股”实质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债转股”协议不在列举凭证之内;而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把“债转股”协议列入应税凭证,因此,“债转股”协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债务人在“债转股”业务中,会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缴印花税。因此,债务人应当就增加的股本(或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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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债务人交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其中,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因此,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中,股权公允价值低于债务金额的,债务人将获得“债务重组所得”,需要按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59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因此,债转股业务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也就是不需要作为应税收入。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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