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6-15 为了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现将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共4大类15个事项: (一)税务登记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优惠办理类7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主要有网上办理和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和涉税信息咨询业务。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纳税人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应纸质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上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办理,即办类事项应即时办结。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11月,为了加快推进我省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对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2018年6月,根据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实际,本公告对省内通办事项进行调整优化,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修改并整合了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的全省通办事项,明确了省内通办事项的业务范围、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一是根据税收政策变化,调整了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事项合并到增值税优惠备案事项中;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改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二是将消费税优惠备案增列为可以网上办理的业务。三是整合了优惠备案事项,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如何把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会出现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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