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品销售收入在不同情况下分别以什么金额计量的? 答:通常,收入的计量以交易中产生的已收或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来确定收入的金额。所谓公允价值一般是指收入总额扣除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后的金额。 (一)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在赊销和商业信用情况下,为了推销产品和及时收回货款,企业往往给予一定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可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 (1)商业折扣。 所谓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物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一般用百分数来表示。扣减后的净额就是成交价格(即发票价格)。企业采用商业折扣这种方式,主要意图是通过商品价格上的一定优惠来推销商品。在商业折扣情况下,销售商品所得收入金额应按折扣后实际售价计量。因而,它对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无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商业折扣的方式一旦确定下来,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成交的金额)就不再发生任何变化。 (2)现金折扣。 所谓现金折扣是买卖双方成交后,销售方为了鼓励对方在一定时期内及早偿还款项而给予的一种折扣。这种折扣的条件,通常简写成:2/10、1/20、N/30.其含义分别表示:10天以内,付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现金折扣条件在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中体现。 现金折扣的意图是为了刺激购货方较早地支付货款,但购货方是否接受现金折扣中的条件,作为销货方在成交时并不能准确的判断,只有过了现金折扣期限后,才知道对方是否接受了现金折扣。而商品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计量)必须在双方成交时确定下来,因而,实际的做法是:在双方成交时,销售方按成交金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不管将来是否有现金折扣),等到将来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将折!扣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所以,现金折扣对商品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无任何影响,而对企业利润和应收账款的金额产生直接影响。 (二)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购买方的要求,销售方为了尽量避免商品退回而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对方一定的减让。 由于销售折让是因销售方发出的商品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的要求,因而销售折让的确认取决于购货方是否接受销售方提出的折让条件。购货方若接受折让条件,销售折让即得以确认,但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而,实际做法是将销售折让作为销售收入的冲减数处理,冲减后的销售净收入,恰恰能够体现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商品的实际销售收额。若购货方不能接受销售方提出的折让条件,即要求销售方提供与协议约定一致的商品,凡不一致的商品概不接受。这时,只能退回不符合协议的商品,重新发货。 (三)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购货方由于对方提供的商品质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协议的规定,又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折让条件而将这部分商品退还给销售方的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根据购销双方达成协议的金额入账。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购买者将企业已售出的商品退回的现象,但销售退回时的会计期间与确认销售收入的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冲销实际发生期的销售收入,而不是冲减确认期的销售收入,因为以前年度的盈亏已经结转,利润已经分配。因此,销售退回发生时,无论是本年销售的商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如果成本尚未结转的,只冲减销售收入;如果原收入和成本均已结转,不但冲减销售收入,而且还要冲减销售成本。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