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就无住所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税款计算、税收协定适用性以及征管等方面,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予以明确。 境内外同时取得收入咋计税 35号公告明确了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判定原则。针对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任职的无住所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式从“先税后分”变为“先分后税”。 35号公告规定,首先对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分摊,以确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于不需要合并境内、境外的所得去查找适用税率,“先分后税”较原来“先税后分”方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更低。也就是说,按照35号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的最终税负降低。 假设美国A公司广州代表处的美国籍首席代表约翰每月会在广州工作2天,其他时间在美国A公司工作。约翰的月度工资薪金所得为5万元人民币(假设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负担)。按照原来的规定,2018年12月,约翰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45000(元),适用30%的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为4410,约翰2018年12月应纳税额为(45000×30%-4410)×2÷31=586.45(元)。 按照新的“先分后税”规定,约翰2019年1月的应税收入为50000÷31×2=3225.81(元),低于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也就是说,按照35号公告规定,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下,约翰每月无需纳税。 取得数月奖金收入咋申报 35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需要注意的是,该计税方式一个公历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则有所不同: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以奖金全额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举例来说,中国香港籍个人梁小姐自2017年开始全职在深圳公司工作,但定居于香港,工作日每日往返于深港两地,周末经常回内地休闲、消遣(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承担)。 若按照原来的判定标准,梁小姐2019年为居民个人;但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判定标准,梁小姐2019年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小于183天,为非居民个人。 若梁小姐在2019年末取得由深圳公司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每年15万元或每年30万元为例,分别比较一下其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税负差异: 若梁小姐2019年末获得15万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为居民个人情况下,奖金总金额除以12后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410,当年应纳税额为150000×20%-1410=28590(元);若其为非居民个人,奖金总金额分摊6个月后,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410,当年应纳税额为〔(150000÷6)×20%-1410〕×6=21540(元)。 若梁小姐2019年末获得30万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为居民个人情况下,奖金总金额除以12后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410,当年应纳税额为300000×20%-1410=58590(元);若其为非居民个人,奖金总金额分摊6个月后,适用3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4410,当年应纳税额为〔(300000÷6)×30%-4410〕×6=63540(元)。 从上面的例子不难看出,按照35号公告,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奖金计税方式相比,哪个更为优惠并不是绝对的。从税务优化的角度,企业和无住所个人可将奖金的实际税负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税负综合纳入考虑,并合理地安排境内外居住与工作天数。 境内居住计划有变咋处理 35号公告出台前,在境内工作的无住所个人及相关企业都很纠结:究竟应按居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非居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号公告发布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3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并据此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35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已按原有规定处理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作者单位: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吴春芳 黄卓维 王越竹 刘萍〕 相关阅读—— 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的三个“天数”,需搞清楚!<上海税务 >
连续12个月计算183天协定规则下跨年度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确定方法及税收筹划安排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的居民个人<骏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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