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处理意见的通知 [94]财税字第45号 1994-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总理的通知》。各地对越权减免税进行了清理,总的看,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截止去年底,各地清理越权减免税政策5096条,减免税收金额53.5亿元,其中,各地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继续执行的471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013号《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情况的报告》上报国务院,提出了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经征求财政部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将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已经清理纠正的各类越权减免税,同意清理纠正和停止执行。 二、对各地要求继续保留执行的一次性、临时性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 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定的符合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中有关法规,需要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承包流转税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合发的[94]财地明传5号文件的法规,同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并一律先由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法规征收入库,再由财政机关列支返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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