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成员企业申请回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在当地预缴部分所得税? 答:国税发[2001]13号文件中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文件规定,对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成员企业虽与总机构统一计算纳税,也要在成员企业的当地预缴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