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5]6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16
摘要:对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可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64号       2005-10-1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可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月申报期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并书面通知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期限日的次月开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三、个体工商户认定一般纳税人事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六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