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64号 2005-10-16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国税函[2010]11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发[2009]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06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可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月申报期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并书面通知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期限日的次月开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三、个体工商户认定一般纳税人事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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