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增[1987]5号 1987-02-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以经生[1986]791号文件联合下达了《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规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可以按照《规定》第一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物资部门钢材市场,只限于国家批准的第一批物资部门钢材市场,这些市场是: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重庆、西安、石家庄七市由市政府在地方物资企业中选定的钢材市场以及由国家物资局在所属企业中选定的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北京交易中心和华北、华东、东北、中南、西南、西北一级站。除此以外,各地一律不能自行扩大减税的范围。 二、其它大中城市物资部门建立的钢材市场,须报经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我局下文通知有关地区执行。 三、《规定》第六条所提“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是指使用钢材的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包括经营钢材的单位和企业。 “投入市场”销售的钢材,包括使用钢材的单位通过市场销售及自行销售的钢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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