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产发[1997]21号 1997-06-0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第192号令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了规范产权登记处罚管理工作,现将罚款上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需要罚款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一式二份,分送受罚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二、受罚企业应在罚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其中,中央企业经所在地基本开户银行直接汇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罚款户”(帐号012780000170015,行号20059),地方企业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工商银行系统协商确定。银行收到企业的罚款,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收帐通知。 三、企业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产权登记罚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定期上缴国库。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起规范的罚款审批管理制度。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7年06月05日 税 屋附: 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 字( )第号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受处罚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题进行产权登记行政罚款,罚款金额为_______汉字大写)。罚款应当在本通知签发之日起20日内缴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行号__________________。逾期不缴将每日按罚款金3%加处罚款。 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公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受处罚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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