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7]第31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2-30
摘要: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包括银行、保险、铁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等)及登记事项的核定、登记收费等事宜,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7]第316号           1997-12-30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保险、铁路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银行、保险、铁路企业法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开办分支机构,应由该企业法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法人授权,也可以由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不开展经营活动的铁路基层站、段,不办理登记注册。

  二、保险、铁路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公司),经保险、铁路企业法人授权,可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

  三、依《公司法》设立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其分公司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注册。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的分支机构,持其上级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直接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四、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包括银行、保险、铁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等)及登记事项的核定、登记收费等事宜,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的分支机构按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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