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所属公路段从事交通设施养护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4]88号 1994-12-6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11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第三条、第四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条款废止]对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段、施工队,使用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拨款的公路养路费(即:事业经费)以及公路段、施工队自筹资金用于交通设施维护保养(包括大中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凡未体现工程收入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段、施工队使用上级拨的事业经费以及自筹资金从事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凡转给外来施工企业承建、维修的道路工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条款修订]公路段、施工队承包本部门、本系统内各个企业之间以及所在地的其他企业、单位和部门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税屋提示——第三条修改为:对交通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包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企业、单位和部门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包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工程的,不征收营业税。
税屋提示——第四条修改为: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段、施工队凡承建省级重点项目道路工程、国道工程,并通过工程指挥部逐级下拨工程款项,对施工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994年12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