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小企业为了加强企业的管理,成大职工××,为公司编制符合本公司特点的计算机办公室管理程序。××编制完成后,企业总经理为了表示对××工作的鼓励,决定为××发放劳务费1000元,与工资分开发放。会计人员在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将工资和该劳务费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当月工资为1800元): 代扣工资薪金所得税=(1800-800)×10%-25=75(元) 代扣劳务费所得税=(1000-800)×20%=40(元) 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115元。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通知的有关精神,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很明显,××是在该公司上班工作的,公司与××之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取得的劳务收入1000元,同样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为: 应代扣税款=(1800+1000-800)×10%-25=175(元) 企业少扣个人所得税为6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 该公司的帐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60 贷: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0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