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112号 2002-02-1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要求,现将呆帐税金清理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帐外呆帐税金的清理和核算 (一)清理范围为列入帐外核算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即2001年5月1日前发生至清理时仍未缴纳的欠税及罚款。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帐外核算的待清理呆帐税金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清理结束后,由清理人员填报“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1),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存,一份作为待清理呆帐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已依据“帐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为原始凭证记帐,清理核实无误的只需填报一份“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存即可),集中装订保管,留存备查。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根据“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将帐外“待清理呆帐税金”总帐和明细帐的调帐工作处理完毕。2002年4月编报3月份《待清理呆帐税明细月报表》时,按清理调帐后的实有呆帐税金数编报。 从2002年4月份开始,各单位的待清理呆帐税金总数除发生清缴和按规定核销外,严禁变动。 (四)各核算单位在编报《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时,对于清理时欠缴的按偷逃骗税处罚的罚款及申报违章的行为性罚款,随正税科目核算;对于欠缴的发票、税务登记违章等其他行为性罚款,全部列入增值税科目核算。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呆帐税金的清理核实工作。清理核实工作由主管申报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核算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彻底完成。 二、对于2001年5月1日新《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应缴未缴滞纳金,各会计核算单位从2002年1月起,分户、分税种对其应征、入库和核销情况进行单独核算反映。 三、关于会统报表的设置和编制 (一)增设《滞纳金明细月报表》(表式见附件2),该表为手工填报,反映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税应缴未缴滞纳金征缴情况。本表从2002年2月编报1月份会计报表起编报。其中“入库滞纳金”和“核销滞纳金”为本年累计数;“应缴未缴滞纳金”为本月月终根据每笔欠税余额计算的应缴滞纳金。 增设《滞纳金明细月报表》后,《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中的“附列资料:2、应缴未缴滞纳金”项目取消。 (二)增设《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表式见附件3),该表为手工填报,分税种分项目反映除关停、空壳和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以外的其他呆帐税金余额情况。本表从2002年4月编报3月份统计报表起编报,为帐外统计报表。本表中:“烟”“酒”……各项目的填报口径与《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相关项目的口径相同;“合计”等于《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三年以上呆帐税金”与“三年以内呆帐税金”两栏之和。 四、各单位要结合这次新的欠税核算方法和实施和呆帐税金清理工作,对存在的不按应缴数申报而按缴款数申报、申报不核算和核算不上报等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纠正。对上述问题未进行纠正的,一经查出,其隐瞒的欠税均视同本年新欠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略) 2、滞纳金明细月报表(略) 3、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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