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84号 2005-9-2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电子文档已通过省局FTP下发,请各市注意接收。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5款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要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规定,各市国税局应将2004年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问题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特此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