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28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28
摘要: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5款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要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规定,各市国税局应将2004年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问题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84号               2005-9-2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电子文档已通过省局FTP下发,请各市注意接收。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5款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要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规定,各市国税局应将2004年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问题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特此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