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征字[1998]第3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27
摘要:申请延期期限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下、其他地方税收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批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8]第30号      1998-8-27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权限和审批范围问题。我省地税系统具有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权限的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是指省、市地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以及省、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县级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税务所无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权限。各级批准权限具体划分为: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期限在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批准。申请延期期限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下、其他地方税收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批准。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其他地方税收5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省级收入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批准,税额较大的报省局局长批准。

  (三)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四)凡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只限于当期(即当月或当季)实现的税款。非当期实现税款不属于审批范围。

  二、关于“特殊困难”的确认问题。对总局通知中第二条所称的“特殊困难”,我省暂不作补充列举,按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审批程序问题。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到征收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如实填写后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于规定纳税期限结束前5天内,报送当地税务征收机关。

  (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作实地调查,经审查合格的,按规定权限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并督促其依法缴税。

  (三)主管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处(科、股)接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应根据纳税人的特殊困难,认真加以复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审批手续要严格,审批情况要及时输入计算机。

  (四)审批通过后,要及时按照审批程序传递给纳税人,据以执行。审批程序所经单位各留一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存档;所附证明材料留批准机关存档。

  四、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会计核算的要求,对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进行全面的核算。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权限依法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越权审批和放权审批,更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各级要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列入税务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凡违反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六、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级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各市地必须认真汇总填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月报表》(式样附后),并于月末结束后20日内报省局征管处。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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