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8]第30号 1998-8-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权限和审批范围问题。我省地税系统具有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权限的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是指省、市地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以及省、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县级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税务所无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权限。各级批准权限具体划分为: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期限在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批准。申请延期期限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下、其他地方税收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市地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局长批准。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其他地方税收5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省级收入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批准,税额较大的报省局局长批准。 (三)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四)凡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只限于当期(即当月或当季)实现的税款。非当期实现税款不属于审批范围。 二、关于“特殊困难”的确认问题。对总局通知中第二条所称的“特殊困难”,我省暂不作补充列举,按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审批程序问题。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到征收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如实填写后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于规定纳税期限结束前5天内,报送当地税务征收机关。 (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作实地调查,经审查合格的,按规定权限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并督促其依法缴税。 (三)主管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处(科、股)接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应根据纳税人的特殊困难,认真加以复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审批手续要严格,审批情况要及时输入计算机。 (四)审批通过后,要及时按照审批程序传递给纳税人,据以执行。审批程序所经单位各留一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存档;所附证明材料留批准机关存档。 四、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会计核算的要求,对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进行全面的核算。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权限依法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越权审批和放权审批,更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各级要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列入税务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凡违反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六、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级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各市地必须认真汇总填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月报表》(式样附后),并于月末结束后20日内报省局征管处。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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