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263号 2000-07-1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应抓紧了解本地区棉花经营企业可 补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商品棉的库存数量,统计应补提的进项税额,填写《棉花经营企业进项税额补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00年7月25日前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附件:《棉花经营企业进项税额补提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3日国税函(2000)5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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