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6]1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0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赣国税发[2006]111号          2006-5-9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此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世纪组织的第一次换证工作,也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制定出具体工作计划和步骤,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间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请各地外税管理部门与征管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税务登记换证及其相关工作顺利完成。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7月30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对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登记意识。从7月1日开始,各地要在办税务服务厅、纳税户集中场所及新闻媒体上广泛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省局将在《江西日报》进行发布。

  (二)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换发登记,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表证单书。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及时给纳税人换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31日)。12月份,各地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换证工作经验,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意见和建议,于1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通过FTP网上报省局(征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同时报送纸质材料;12月中下旬,省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换证情况进行抽查。

  三、相关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正本外框由省局集中制作,换发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正本外框由各地根据纳税人需求数报省局制作;各类税务登记表证单书由设区市局根据本地使用计划按照所附式样和纸型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国税局在5月底前上报《税务登记证件印制计划表》(见附件),7月底前各地按计划接收总局、省局统一制作的税务登记证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

  (一)[条款废止]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仍按《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赣价费字[1993]第148号、赣财综字[1993]第159号)文件执行。若领取全套的收40元,不领取外框的收25元。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超出规定多收或搭车收费,严防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2006年1月至7月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内芯和副本),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三)税务机关是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体,严禁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在换证过程中,涉及纳税人需要通过税务代理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本着自愿代理、依法代理的原则进行。各级国税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代理办证。对自愿委托代理办证的,应严格按照《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代理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63号)文件执行。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凭《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取得工商部门的支持,掌握工商登记情况,对照查找、清理漏征漏管户。同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共管户登记换证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主动与技术监督、计统等部门协调,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登问题。

  (二)严格按照征管范围开展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各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核算机构所在地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等相关因素,从而明确换证税务机关,把所属征管范围内应登记户数全部控管起来,切实解决相互争夺税源和出现管理空挡等问题。对国税机关之间税务登记管辖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裁定。

  (三)严格把握好“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核关。对纳税人报送证件、资料不全,表证单书填写有误以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告知其补正后再予以办理。二是认真录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计算机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证件发给纳税人,并做到手续完备。

  (四)优化服务,加强信息反馈。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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