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特殊情况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2]115号 2002-05-21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市、州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减免房产税的审批问题不够明确。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规范行政审批的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暂授权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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