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2]11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特殊情况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21
摘要: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暂授权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特殊情况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2]115号        2002-05-21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市、州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减免房产税的审批问题不够明确。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规范行政审批的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暂授权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