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1994]30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7-01
摘要: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4]306号       1994-07-01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由各市、县税务机关按国税局131号文所附表式自行印制。

  三、 各地接文后,要迅速贯彻到基层征收单位和企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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