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9]23号 1999-11-26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如下意见,靖一并遵照执行。 一、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1月1日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其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货物离境日期为准。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具《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申报表》(见附表,此表一式四份)。 办法一经审批确认,2000年底前不得再改变。 二、老外商投资企业选定“先征后返”税收管理办法的,应比照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税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号)规定执行,其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减、免税进口料件的具体抵扣办法,比照市局《关于实施“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1999]14号)规定执行;凡选定“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其具体管理科学家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和市局《关于加强天津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选定“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在计算和确定其出口货物销售额占企业当期内销货物及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达到50%时,其“当期”可按两个月掌握。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税款的调库,仍按照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津专员办、市国税局、人行天津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预字[1998]146号)规定手续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保税区企业销价货物,应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税。 五、老外商投资企业的购进已免税“以产顶进”钢材加工后出口的,其具体的征、退税管理,按照市局《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1号)规定执行。 六、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 (二)对外修理修配发票; (三)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修理修配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七、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八、各主管征税机关须对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 999年1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务必于12月15日以前完成,并按总局规定正确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与退(免)税。 九、本通知关于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未尽事宜,一律按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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