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4]107号 2004-07-0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7月份起,各市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汇总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电子数据通过FTP上报省局,上传方法同运输发票。 二、各市在汇总上传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局联系。 联系人: 流转税处:李文超联系电话:0311-8625282 信息中心:张世红联系电话:0311-862535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7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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