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5]512号 2005-07-0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255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虚开代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购销发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285号)等有关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由主管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如实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表样由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企业自印)和报送有关资料。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此前已取得《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如未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也须于2005年8月31日前按上述规定申办免税资格认定,通过认定的,予以免征增值税;否则,从未通过认定的当月起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跨区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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