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68号 2005-05-0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设置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调库等工作岗位,并结合岗责体系的完善,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确需一人多岗的,必须严格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各基层局要将岗位设置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总局文件第五条所称“有关资料”是指: 办理退税认定的应附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明、海关代码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临时退税认定的应附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总局文件第九条所称的回执的式样,由市局统一设计(附后),各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可根据附件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四、关于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资料分别由各基层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保管,保管时间为十年,到期后由各单位自行销毁并登记造册,报市局备案。 附件: 1.资料回执 2.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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