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工资列支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6]34号 1996-05-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工资列支问题的请示》(闽烟司财[1996]2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5年你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进烟草批发下伸网点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使1996年网点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同意你公司及其所属企业96年度内以实际设置的下伸批发网点(每网点平均两人)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工资标准内按实税前列支。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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