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15号 2003-05-1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省委、省政府已将再就业工作列入今年为民办实事十项工作之一。各地国税局要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纳税人,经研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年所得税减免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要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服务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要及时受理、审批,保证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希知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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