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农业科学研究所农田水利修复专项经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59号 2006-02-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向烟叶调拨单位筹集省烟科所农田水利修复专项经费的函》(闽烟财[2005]26号),申请向三个烟叶调拨单位提取福建省烟草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烟科所)专项经费,用于修复科研基地的试验农田和水利设施。经研究,同意省烟科所2006年度按年度烟叶计划调拨量向三个烟叶产区分公司提取农田水利修复专项经费135.9万元:三明烟草分公司63万元,龙岩烟草分公司39万元,南平烟草分公司33.9万元。各烟叶调拨单位实际提取上交数在限额内据实于2006年度税前列支。省烟科所应将筹集的经费专项用于修复科研基地的试验农田和水利设施;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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