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4]489号 2004-08-18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秀国税发[2004]130号)收悉。请示中反映:关于县内部分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以农副产品为原辅材料,但此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均无收购业业务,即无农副产品收购经营范围。这部分生产企业购进农副产品可否使用收购业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收购业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8号)规定,一切从事收购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在收购农产品生产用的原材料或废旧物资,均必须使用“重庆市收购业专用发票”。你县部分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以收购农副产品作为原辅材料的,收购时应按规定使用“重庆市收购业专用发票”。是否申报抵扣税额的问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查其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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