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省邮政部门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263号 2001-9-1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特快专递服务项目的票据管理,对省局《关于在我省邮政部门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辽地税票[1998]362号),进行调整和补充如下: 一、将原文件第二条调整为《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由市局统一印制,套印市局发票监制章; 二、《特快专递定额发票》实行半年计划管理。 三、各市邮政部门向当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印制审请。 原文件所涉及的其它内容不变。 附件:各市所需定额发票数量明细(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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