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24号 1999-02-2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各地凡发生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生效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其公告材料 (每件不超过500字),必须及时报送省局。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或张贴公告等各种方式,做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准确无误,运用法律、法规得当,以更好地发挥公告的威慑力。 三、各地税务稽查案例的报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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