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2]77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头发业务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19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和《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头发既不属于废旧物资,也不属于农业产品,因此收购头发不能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头发业务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776号       2002-12-19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购头发业务进项抵扣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02]7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和《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头发既不属于废旧物资,也不属于农业产品,因此收购头发不能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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