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7]1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22
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销售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的业务,属于兼营增值税非应税业务。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其销售的硬件设备,如服务器、打印机、译码器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软件开发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142号           1997-04-22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开发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中的硬件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流[1996]524号)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销售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的业务,属于兼营增值税非应税业务。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其销售的硬件设备,如服务器、打印机、译码器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软件开发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但该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分别核算取得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软件开发费收入应按规定一并计算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4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