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政[1999]18号 2000-01-1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精神,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本市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800元基础上,统一再上浮20%,即960元。在此额度内,本市不同行业具体人均月扣除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二、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障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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