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定额定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4]78号 2004-06-01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定额定率存在应纳税营业额定额偏低、税收征收率偏高的问题。为如实反映该行业的经营情况和营利水平,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经调查测算,决定在维持总税负不变的前提下,对我市的出租车的定额定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出租车应纳税营业额的定额,由每辆每月9,500元调整为每辆每月12,5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则由原来的6.5%调整为4.83%(其中营业税3%、附加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余为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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